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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非召集]秋阳之蝴蝶岛本周末休闲(N多PP才是硬道理) 秋高气爽,艳阳高照,这个周末也许是今年剩下的难得的双休海边休闲好时日了。
打算去蝴蝶岛露营、休闲。
蝴蝶岛是南宁人把防城企沙镇西 氵万渔村海边一片休闲地统称为蝴蝶岛,包括海边及离岸约1km的无人小岛。
在海边有数家度假村,可提供住宿、吃饭、冲淡水等服务;
海水退潮后可以徒步上岛。
岛上密布树林,最高峰约海拔30米。
因为没有淡水,无人居住。
环岛是礁岩和沙滩。
交通:
班车或自驾车:南宁~企沙~西 氵万渔村海边。
火车:南宁~防城港~中巴车~企沙~海边渔村;
安全告知书 一、本帖在标题拦【选择话题】上就定义为[灌水非召集]帖,网络上[灌水]即为口水话,说过瘾不算数的。如果有谁拿了当真,那不是我写此帖的本意,不关我事; 二、帖里的信息,都是公开场合下获得的一般信息,非本人专有、独占、垄断。本人也无义务核实其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客观性。因此如果有人采信,也不关我事; 三、如果有人看见我在旅途上,那也只是途中偶遇,我并没有向谁发出过口头或书面和你同行的邀约,我不会把你当作我的结伴同行,也不会接受自己做你的结伴同行人,我们彼此无关,各走各的,只是刚好路线相同而已; 四、如果我们刚好同搭乘一辆车,我不反对和同车人分摊车钱,但是仅限于此;
五、如果刚好有人自驾去并且允许,我不反对乘顺风车并且和车上人分摊该段油费、过路费,但是仅限于此; 六、如果我们刚好在同一家餐馆或人家就餐,我也不反对与大家共餐并分摊本次餐费,但是也仅限于此; 七、自己为自己的消费、伤病、健康、意外以至于死亡买单,这是世界上通行的准则,当然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八、无数事实告诉我们:到户外非旅行线路开展探险自助旅游,处处隐藏不可预知的风险。例如:行车时段的交通安全、购物、营地的物品保管、歹徒对人身的侵犯、高温中暑、暴雨侵袭、雷电、山洪、泥石流、海啸、涨退潮海水海浪冲力、溺水、溪流礁石上行走的扭伤跌伤、毒蛇蚊蝇、食物中毒、乘船遭遇颠覆、坠海、所乘车辆不合安全技术要求、无年检、或驾车人无证驾驶等等...;都会给我们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 九、作为智力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比任何人都更关注自己的人身、财物安全;应该比他人更关注自己周边环境可能对自己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并且应该比他人更及时、正确地做好防范措施和危险避让。
十、不尝试、不作为可能危及自己和他人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言行。无数事例证明,对于非专业人员,在危险的时候,往往并不具备紧急救助的技能、器材、方法和社会资源,也不能要求他具有勇敢无畏和为他人献身的精神, 十一、在陌生的环境里,一个人单独存在是充满危险的,一旦遭遇危险,仅凭个人的力量很多时候是不够的。需要暂时离开人群视线时,应先向你的家人声明并尽快返回; 十二、发生意外时首先自救并及时呼救;不要寄希望于别人的及时救护; 十三、 作为户外探险自助旅游的参与者都是完全行为人,不受任何形式(法律规定的除外)的约束、驱使、限制、胁迫,完全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时决定继续、退出、终止或中止自己选定的非国家规定线路的户外探险自助旅游活动;他人的意见、言论、建议或多人共同做出的决定、判断都对任何人没有约束力; 十四、 尽管如此,户外活动仍然是高风险的,可能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难以规避的危险,作为自主决定进行的自助户外探险者,甘冒风险、安全自负、费用自理,是践行者共同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 十五、 每位出行者都应在出行前把上述内容、路线、可能的风险和户外探险自助旅游的价值理念告知自己的亲人和利益相关人,并且都已经得到他们的理解和同意;作为亲人或利益相关人应该根据出行者关于户外探险自助旅游的知识认知、健康状况、心理素质、体能体力、户外装备、安全自救技能,所处自然社会环境的情况,同意或反对其参与。在同意后,对其提供尽可能的户外知识,救生技能、危险避让、紧急救助等的帮助;在反对失效时,采取尽可能手段劝阻其参与户外探险自助旅游活动,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被自己的利益相关人损害; 十六、 根据“彭宇案”的得到的提示 彭宇案[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徐老太太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时,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花费数万元医药费。老太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则称,当天早晨自己从公交车上下来,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并先期垫付200来元的住院费。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要求彭宇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今年7月,徐老太太向南京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判决书是这样陈述判决理由的:
1、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2、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
3、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4、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在此告知户外可能偶遇的人: 1、 根据彭宇案法院判决,户外遇人发生意外,你善意去帮助他,可能事后被告成加害者、可能被法庭判赔偿;
2、 也可能被法庭视为“团队”“结伴”“具有利益相关的特定人群”而判分摊损失费用(例如南宁赵江7.9山难案件);
3、在乘车之前,自己判断该车的技术安全性能、自己判断驾车人的资格和技术能力,从而自己做出乘该车还是不乘该车的决定;
4、为规避此等风险,如果路上我看到有人遭遇意外,我会尽快报警,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救助。不要怨我无情,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提示我们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15 17:44:23编辑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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