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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同游殒命 驴头赔偿是否公平 驴友同游殒命 驴头赔偿是否公平
◇字体:[大 中 小] 本版PDF 北京青年报:张倩 (07/03/24 01:55)
专家点评
一审判决存在四点问题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孟勤国教授是我国著名侵权法专家,他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是《物权法》的国内三大建议稿之一。他表示,此案一审判决有四点值得探讨:
首先,法院不能认定收钱就是营利。孟勤国认为,驴头确实收了每人60元钱,但关键要看这收的60元钱是不是作为驴头的劳务费?如果作为集体活动的开支,用到了每个人的活动上,它就不能认定为营利性质。它的性质就好比班费,假如学校收了班费几十元,你能说证明班级用来营利吗?因此法院应当查清楚60元钱到底是用来干吗的。现在法院都没有查清就写进判决不行。
其次,驴头对他人没有注意义务。大家都是成年人,选择在哪里宿营是大家商议决定的;如果当时有人提议说扎营在河床不安全,驴头坚持在此地宿营,后来出了事才能由他承担责任。受害者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也有注意义务,而不应该还要别的成年人帮助她注意安全、尽安全义务。注意义务必须根据具体条件来确定,而不是作为驴头就想当然有这一义务。
再次,驴头是倡议人而非领导人。在自助游活动中,驴头只是发起人,倡议人;驴头和驴友们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让其承担主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原审判决的社会效果和倾向性不好。自助游是一种社会交流方式。如果以此为先例,让驴头承担相应责任,那谁也不敢自助游了。因为不管是自助游,还是几家人出游,作为发起人都要承担责任。以此判决,社会交往就变成独来独往:只要有两个人在一起,提议方就要承担责任,就要注意对方的安全,那这个社会还怎么交流呢?
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法律责任不能以抑制人的交流和社会交往为价值取向,否则会产生不利后果。该判决不分青红皂白,只要参加活动的都要赔钱,其结果可想而知。
“法官找法”产生偏颇
孟勤国分析,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判决结果,是与法官的办案观念密切相关的,这就是“法官找法”。
从主审法官发表的文章来看,他有了一个先入为主的价值取向,就是同情女孩———人死了,就应该有人来赔钱。他的公平观就是人死了总要有人负责、有人赔钱,如果他觉得这才是公平的,他就会按照这样的公平观去寻找法律,现在他找到了:先把60元钱看成是营利的,营利就会产生注意义务和抢救义务,再往下就该赔钱了。
而法官这种先入为主的“找法”方式,必然导致对证据、事实的牵强附会。他会按照自己的思路,将其所认定的“事实”牵强到其他法律上面。以此案为例,他先找出了驴头收了每人60元的事实,再认定其有营利目的,然后来套其他的法律:因为一旦营利说成立,驴头就有了注意义务,出了事情他就要负责,也就产生了赔偿义务。其实,他判决讲了这么多理由,关键在于对这60元钱为营利性质的认定,这是一审主审法官的基石。这不是法官造法,而是法官找法。这不是法官个别现象,而是中国司法界相当一部分法官的倾向。
应该说,从法官的文章看,法官很有同情心,但情绪化的东西也很多。这种情绪化的东西指导了他的审判。一个真正的法官,必须非常冷静、理智、以法律为上,不能让自己的情绪支配自己的审判行为。更重要的是,这个情绪本身就是偏颇的,与法律基本要求、常识偏差。
此案判决的初衷是促使自助游者注意安全,而判决结果可能消灭这种自助游方式。判决结果应该传达的是:每个人的生命应该自己负责,而不是我的生命要别人负责。孟勤国个人倒是认为,如果判决驴头不承担责任,反而会促进自助游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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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话不算数啦,你还算人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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