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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我辛苦了N久的大作——业 法律实践 电大总校02秋法本开 一,时间:2004年12月14日上午8:30分——10:30分 二,地点: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6号法庭 三,到庭人员:审判长、审判员(2人)、书记员、原告未到庭,但已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被告未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因此审判长宣布缺席庭审。 四,案由:本案为财产继承纠纷案,原告宋A、宋B起诉被告宋C,要求分割所继承的财产——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本案为第二次庭审。 五,庭审过程, 1, 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陈述案情概况:原告宋A、宋B及被告宋C为血亲三兄妹,他们的父亲宋X原继承有祖屋的两间偏房和一个中厅,共约58平方米。2000年宋X去世,该祖屋遗产就由三兄妹共同继承。2002年,由于永新区堤路园的改造建设,征用了祖屋一共约153平方米(包括三兄妹继承的那58平方米部分),开发商以每平方米1270元人民币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16万余元人民币,该款项由祖屋其它部分的继承者宋D领取。但宋D只承认三兄妹对两间偏房有继承权,只答应分割那两间偏房的补偿款。于是,2002年6月,被告宋C在原告宋A和宋B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三兄妹的名义对宋D提起诉讼,要求宋D给付中厅的拆迁补偿款,永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永民初字2002底X号判决书》判决宋D支付给三兄妹中厅的补偿款。2002年9月与11月,宋D分两次将三兄妹应得的一个中厅和两间偏房的拆迁补偿款共计7万3千余元交给了宋C。宋C得款后并未将其均分三兄妹,而是私自保留。 2, 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诉讼要求:请求法院判决宋C将房屋拆迁补偿款7万3千余元平均分割为三部分,并支付其中三分之二即4万9千余元给原告宋A和宋B,另由宋C支付诉讼所需费用。 3, 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交相关证据并自证:(1),宋X的死亡证明(复印件);(2),祖屋的外观照片;(3),祖屋的平面图;(4),宋家的户籍证明;(5),《永民初字2002第X号判决书》;(6),被告宋C收到宋D两次付款后所出具的收条。 4, 审判长出示被告宋C于第一次庭审时所提交的辩词及证据。被告宋C辩称:其父宋X所继承的那部分祖屋还有其他的继承人,所以祖屋的拆迁补偿款并不全由他们兄妹三人继承;另被告宋C还辩称:在过去十几年间,宋C为祖屋的管理修缮所需的人力物力投入一万多元的资金。被告主张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当扣除这部分使用资金再分割;被告宋C提交的相关证据如下:(1),被告主张的祖屋共同继承者的名册、证词、身份证明:(2),宋X墓碑照片,上有被告宋D所称部分共同继承人的名字;(3),被告主张的房屋管理修缮所需各项费用的收条和收据。 5, 原告委托代理人反驳被告宋C的辩词并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1),原告宋A、宋B自幼均未听父亲宋X及其他人提起他们还有其他的直系亲属,而被告宋C提交的所谓四十几个共同继承人名册只是被告自己整理的,并未通过有关部门的认定,不能做为有效证据,因此被告所辩称的四十几个共同继承人不能确定是宋X的直系血亲,他们的继承人身份也就无法认定;(2),原告确认宋X墓碑的照片真实无疑,但上面的留有名字并不能代表就有继承权;(3),对于被告宋C提交的所谓关于房屋管理修缮所需各项费用的收条和收据,原告认为上面没有任何可以直接证明被告宋C确实在管理修缮祖屋上投入资金的词语,因此不能做为有效证据,因而对于被告宋C所主张的一万余元房屋修缮费用,原告不予承认。 6, 审判长做结案陈述:由于被告宋C未到庭,且未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此本案中一些关键的证据未能得到证实,也不能当庭进行协商调节。原告所提交的宋X的死亡证明非原件,因而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庭审也未能就三点疑问调查清楚:(1),原告为何对自己的直系亲属关系知之甚少?(2),原告称2002年6月的诉讼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起诉书中的身份证明与签名为谁所为?(3),为何在2002年6月的起诉中宋C仅主张中厅的权益而不是连同两间偏房的权益?而宋D在判决后却支付了中厅和两间偏房的拆迁补偿款?鉴于上述情况,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待原被告双方补充证据及法庭补充调查后择日再审。 六,我对此次庭审的看法:因本人并非从事法律工作,也很少与法律部门打交道,因此只能就所学知识粗陋谈谈。此次庭审为典型的关于遗产继承的民事诉讼案,其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后记:通过此次旁听庭审,我欣喜的看到人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本案的当事人均为城郊结合部居民,所在地仍以村为名。对于遗产继承纠纷,他们没有按照以前的习惯,以村规或族规来解决问题,而是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在十几年前是难以看到的。这充分反映出了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国家法制知识宣传的成功。 我还看到了人民法院确是为民办事,尽管诉讼双方仅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旁听只有我和一名原告亲属。但法院并不不因此而轻视这次庭审,敷衍了事,仍按照程序派出审判长、两名审判员和书记员,人数居然多过诉讼双方加上旁听人员,并且都换上了庄重的法官服,这也说明了法律的严肃性。 但同时我也看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首先是原告委托代理人,看他年纪应是个有着多年实战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但他在法庭上对审判员的关键询问多次说出“也许”、“可能”、我不知道哦”等模棱两可的词,甚至答非所问。还犯了诸如关键证据提交复印件而非原件等低级错误。然后是审判长,许多询问都是由一名审判员来完成不说,她偶尔的几次说话却叫人皱眉,夹壮口音非常的严重!!叫人听得吃力。接下来是另一位审判员,她从头到尾没有公开说过一句话,除了偶尔跟审判长交头接耳一下,要不就是长时间的发呆,或者就是往地下吐痰。最后是书记员,以前总以为书记员都是用电脑来记录庭审的,现在才知道原来在基层法院还是用笔,不能不说落后。但她的记录速度太慢,好几次都要等她,一字一句的告诉她才行。而且也许是她过敏的缘故,在庭上一直不断在腿上、脖子上挠痒痒!!严重影响法庭严肃性。通过以上几位的表现,反映出了我国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仍需提高,形象仍需改进。 以上就是我参加旁听庭审的收获和一点不成熟的看法,请老师多多指教,谢谢!!! 200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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