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原野论坛 (http://www.gxyuanye.cn/index.asp) -- 电脑通讯 (http://www.gxyuanye.cn/list.asp?boardid=15) ---- 新版“无线电规则”对业余业务的有关规定 (http://www.gxyuanye.cn/dispbbs.asp?boardid=15&id=13480) |
-- 作者:八旗兄弟 -- 发布时间:2/26/2006 12:36:04 AM -- 新版“无线电规则”对业余业务的有关规定 国际电信联盟(ITU)对业余业务的定义为“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用于业余业务的电台称业余电台。业余电台是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正式批准,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为了试验收发信设备、进行技术探讨、通信训练和比赛而设立的电台。 业余无线电活动历史悠久,1928年美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保罗·赛加尔提议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守则,得到世界各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广泛认可,其基本内容是: |
-- 作者:八旗兄弟 -- 发布时间:2/26/2006 12:36:19 AM -- 第一,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是关爱他人的;第二,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是忠诚的;第三,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是进取的;第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是友善的;第五,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是和谐的;第六,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是爱国的。 2003年在日内瓦举行的世界无线电大会在多年工作的基础上,对“无线电规则”中涉及业余无线电业务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其基本思路是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将过时的、没有必要存在的规定去掉,同时对“无线电规则”别的条款中已有规定说明的冗余部分删除,还有一个目的就是促进业余电台执照在全球的互认,本文就此进行归纳说明。 |
-- 作者:八旗兄弟 -- 发布时间:2/26/2006 12:36:50 AM -- 1、“无线电规则”第25条:业余无线电业务 (1)“无线电规则”第25条第一款 旧条款:如果某个国家的主管部门正式通知反对这种无线电通信,就应该禁止不同国家间业余无线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 新条款:25.1除非某个国家的主管部门正式通知反对这种无线电通信,否则就应该允许不同国家间业余无线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 该款通常被称为“禁止条款”,表面看,新条款和存在多年的旧条款改变不大,差别是“如果有反对,就应该禁止”结构修改为“除非有反对,否则应该允许”。修改后,减少了否定色彩,大家更容易接受。 |
-- 作者:八旗兄弟 -- 发布时间:2/26/2006 12:37:06 AM -- (2)“无线电规则”第25条第二款 旧条款:“当允许不同国家的业余电台之间进行发射的时候,应当使用明语,并限于传送与实验有关的技术和谈论个人特点的消息,由于不重要的原因,求助于公众电信业务是没有理由的。” 新条款:“25.2不同国家间业余电台的发射通信应被限定在与业余业务相关联的内容上。” “关联”的界定范围是很广的,因为业余业务的定义包括“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因而,新条款允许业余无线电通信内容超出原来所限定的“实验”范畴。 另外就是编码方式上的突破,旧规定要求发射使用“明语”,也就是任何人都能听到、听懂的“话音”和“莫尔斯电码”,新条款则要求“编码”不得用于掩饰其通信内容目的,降低了要求,这就是25.2A的主要内容。 |
-- 作者:八旗兄弟 -- 发布时间:2/26/2006 12:37:19 AM -- (3)“第三方”讯息问题 旧的规定条款最难操作的内容之一就是如何处理被称为“第三方讯息”问题,旧的条款内容为:“绝对禁止使用业余电台为第三者传送国际通信。” 新版本该条款修改为:“只有在紧急情况和灾难救助时,可以使用业余电台为第三者传送国际通信。” |
-- 作者:八旗兄弟 -- 发布时间:2/26/2006 12:37:36 AM -- 4)莫尔斯电码 旧条款规定:“任何人请求领取使用业余电台设备执照,都应该证明他能够准确地用手发和用耳接受莫尔斯电码信号组成的电文。但是,在专门使用30MHz以上频率的电台情况下,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不坚持这种要求。” 新条款修改为:“25.5任何人请求领取执照使用业余电台设备时,由主管部门来决定是否要求其具备收发莫尔斯电码的能力。” 该款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尽管有的主管部门还在要求业务爱好者具备收发莫尔斯电码的能力,但对业余执照,莫尔斯电码不再要求作为国际通信的必备条件。 |
-- 作者:八旗兄弟 -- 发布时间:2/26/2006 12:37:56 AM -- 5)业余无线电的资格问题 原来的条款还要求主管部门应该采取审查那样的必要措施来验证希望使用业余电台设备人员的操作和技术资格。 新条款修改为:“25.6主管部门应核查希望使用业余电台设备人员的操作和技术资格,能力资格标准可参照最新的ITU-R M.1544建议书。” ITU-R M.1544建议书(无线电爱好者的最低要求)是非强制性的,其主要内容是: |
-- 作者:八旗兄弟 -- 发布时间:2/26/2006 12:38:13 AM -- 建议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领取电台执照时,应证明具备以下理论知识: —“无线电规则”: 国际 国内 —无线电通信方式: 无线电话 无线电报 数据和图像 —无线电系统理论: 发射机 接收机 天线及传播 测量 —无线电发射安全 —电磁兼容 —避免并解决无线电频率干扰 |
-- 作者:八旗兄弟 -- 发布时间:2/26/2006 12:38:31 AM -- (6)发射功率的确定 旧条款内容为:“各业余电台的最大发射功率由有关主管部门在考虑执机人员的技术资格和这些电台的工作条件后确定。” 新条款为:“25.7各业余电台的最大发射功率应由相关主管部门来确定。” 该款前后内容,变化不大,都强调最大发射功率要由本国的主管部门来确定。 |
-- 作者:八旗兄弟 -- 发布时间:2/26/2006 12:38:46 AM -- (7)和“无线电规则”其他规定的关系 该款简化为:“25.8组织法、公约和本规则的所有相关条款及规定皆适用于业余无线电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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