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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一户外俱乐部游山玩水出事故有结果!  (http://www.gxyuanye.cn/dispbbs.asp?boardid=1&id=6424)

--  作者:醒醒
--  发布时间:9/6/2003 2:51:45 AM

--  贺州一户外俱乐部游山玩水出事故有结果!
贺州市八步区某运动俱乐部(暂时隐掉)的廖某爱好探险、户外旅游,他与几个志趣相同的年轻人一起自发组成了一个户外运动俱乐部。俱乐部虽然有相对固定的成员,建有网站,但未制定组织章程,没有经费和具体的活动场所,亦未经有关部门登记。
2002年6月8日,廖某与俱乐部的7名成员及朋友共13人到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的石城游玩,商定所需费用自理。次日,廖某来到石城旁的贺江游泳,并在腰上拴了一根绳子,将另一端系在岸上。廖游到中途时意外溺水,其他人立即下水抢救,并通知了医院,但当医生赶到时,廖某已不幸身亡。
此后,廖某父母多次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但未得到结果。今年6月16日,廖某父母一纸诉状将同去游玩的俱乐部彭某等7名成员告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廖某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3320元。
2003年9月5日本网得到消息,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俱乐部只是一个爱好者自发形成的一个松散型的组织,没有经费和活动场所,俱乐部并不具有真正的管理职能,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负责人,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的特征,不能作为独立参加民事诉讼及承担责任的主体。活动系自发组织,彭等7人不存在疏于安全防范的责任,且在廖溺水后7人已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因而廖的死亡7人并无过错。廖作为一个本身就会游泳的成年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已有一定的预见,且其亦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故也不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彭某等7人应适当分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彭某等7人各赔偿廖某经济损失3000元。

http://www.lzsun.net/bbs/dispbbs.asp?boardID=7&ID=112
--  作者:风筝
--  发布时间:9/6/2003 8:48:4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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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警钟
--  作者:深烟
--  发布时间:9/6/2003 1:20: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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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那以后很少有人愿意组织户外了
--  作者:麦子
--  发布时间:9/6/2003 1:21: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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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根本不应该赔,这个判决只不过是给死者家属一点安慰而已。
--  作者:朱朱
--  发布时间:9/7/2003 9:27: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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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可怕,偶不会游泳,,,,,,,,,,,,,,,
--  作者:小草茹茹
--  发布时间:9/7/2003 1:26: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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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项运动都存在危险,人们并没有因此而放弃

--  作者:冬雨
--  发布时间:9/7/2003 3:01: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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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帖再次提醒我们户外活动的危险是潜在的隐蔽的。多观察周围的环境,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听从领队的指挥量避免意外事故!具体该如何避免这就看个人的经验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9-7 15:03:07编辑过]

--  作者:nokia
--  发布时间:9/7/2003 8:07: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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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没有过错,法院这样判只是按公平责任原则,让其他7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  作者:天马
--  发布时间:9/7/2003 8:25: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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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要安全第一!!!!
--  作者:醒醒
--  发布时间:9/8/2003 7:27: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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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请不要再和我一起玩了:(
游泳我被淹死,你要负责。
吃饭我被噎死,你要负责。
喝水我被呛死,你要负责。
路上我被车撞死,你要负责。
总之,只要你和我在一起,你就要对我负责!

这样谁还会和我玩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9-8 19:28: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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