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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五一自驾游应注意的两个法律问题  (http://www.gxyuanye.cn/dispbbs.asp?boardid=1&id=11418)

--  作者:金牙素
--  发布时间:4/19/2005 3:23:55 PM

--  [建议]五一自驾游应注意的两个法律问题

五一将至,又是林子中有车一族结伙出游的好时节。然而,随着自驾游行程中出现的诸多新问题,有必要在此提示大伙注意。尽管不能避免问题出现,但有备少患,最少可以在问题出现后有个处置规则,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一 关于行程中出现交通事故的问题



建议出发前组织者,活动发起者准备好一份活动风险责任约定书,除向参加者公示外,让参加者签置(未成年人由家长代签)。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线路及大致行程安排,可能出现的事故风险,除驾驶者、车主故意或第三人责任外所致的交通事故的风险责任约定,适当的救济条款,以及参加者自己购买意外事故责任险的投保责任(签署约定书即视为签署人承认已投保,组织者不承担验证关注责任),约定书的效力期限等。



二 关于自驾游的情理补偿与有偿营运服务的问题



最近,由于交通运管部门依据相关营运管理法规处罚情理补偿运输服务的事件屡有发生,保险公司对家用车辆所谓营利性运输出险又持拒赔意见,而争议的诉讼往往对车主不利。虽然在法理层面上的讨论争议尝未尘埃落地,但有针对性的规避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建议自驾游的车主千万不要直接收取情理中应当支付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车辆合理损耗维修费。因为一旦收取上述钱款,就发生了运输中的运输人与乘员间的结算事实,这是现有法律认定是否营运的事实根据。应由参加活动的成员推举一位非车主人士统一收取活动中的预交费用(包括车主应交的一份费用),由该人士直接与加油站、收费站、修理厂发生交费结算关系。车主与参加人、油站、收费站、修理厂不发生收付结算关系,车主不是结算主体,结算者又不是车主,就不存在出车人与乘坐人之间的利益结算事实。整个过程简化为活动组织购油、购路桥费、付检修费无偿借用车辆,而车主不过是活动参加者之一,乘员之一。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采纳者出现的不良后果自负其责。

人生最大愿望就是---种三年田、睡三年觉、卖三年菜;明天,就练劈柴、喂马、挤奶。
--  作者:萧洒
--  发布时间:4/19/2005 6:06: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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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运动都应当注重风险事故的防范和化解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并非自驾车出游就变得非常特殊。
    拜读楼主的友情法律提示后,不由得有以下几点个人不同的看法:
    1、我国目前不存在“意外事故责任险”;意外险和责任险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保险险种,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险种,其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存在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其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所谓“意外事故责任险”是错误的提法,正确的提法应为"意外伤害保险”。
    2、参加者自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作法并不能免除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在一起旅客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交通意外事故中,存在至少三个法律关系:(1)旅客与保险公司形成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2)交通事故肇事方与交通事故受害方之间形成的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3)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旅客作为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此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体现,而不能免除其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他法律关系的责任方仍应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或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向旅客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对家用车辆所谓营利性运输出险又持拒赔意见”是对家庭自用车条款的错误理解和适用。家庭自用车从事营业运输并非构成保险人对其的拒赔事由;只有家庭自用车(1)从事营业运输的同时,(2)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后,(3)而未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违反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  作者:萧洒
--  发布时间:4/19/2005 6:11: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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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楼主提到的关于自驾出游有关费用预收和结算的法律问题,确实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这个问题本人也在思考中…………(下班先,明天再补充)
--  作者:金牙素
--  发布时间:4/20/2005 1:46: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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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之间按契约自由原则约定处分的权利,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之间预先或事后就可以预见或已发生的事项及风险责任进行约定,特别是这种约定是在非营利、非垄断、排它选择的情形下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民事基本原则之一是:义务应当履行,权利可以放弃。当当事人就某项风险的发生及其后果约定了弃权式的条款(如受偿请求权,赔偿追索权等),并有适当的救济条款共存时(如出险时活动参加者的适度限额补偿等),人民法院不可能强行要求或支持当事人违约行权,也不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当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除外(如劳动关系中的工伤不赔付约定,食品制造业中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致害不赔付声明或约定,具有营运业性质的运输服务主体约定事故拒赔等等),驾驶员或其他参加者或第三责任人故意致害的也除外(因为这种行为具有违法性并具有不可排除性)。
我所提示的是因自发集约式的驴友自驾游活动中,可能因车辆意外机械故障、路况意外,义务性驾驶员(亦是活动参与人)非故意情形下出险时的相互责任关系,并非扯到营利性运输合同的关系。试想,无偿性提供车辆、驾驶服务的活动参与者及其他队员,要承担出险时对所有受损人(包括参加活动者,第三人等)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可能的连带责任),是不公平也不公正的。因此需要约定责任范围及适度救济责任。
意外伤害险也好,特别的户外活动伤害险也好,意思都是参加者要有投保责任,自觉获得出险时的赔付救济。至于更复杂的所谓“(1)旅客与保险公司形成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2)交通事故肇事方与交通事故受害方之间形成的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3)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既不在提示范围和讨论之列,也不适用于AA制的自助自驾游参与者的相互关系中。
适度救济约定大家应当理解。因为这既体现了全体参加者对受到财产及人身伤害的车主及其他受损队员的人文关怀,又体现了对义务驾驶员出险责任的合理分担。这是集约式的团队精神所必须的,显示了公平。要不谁会愿意又出车又承担责任,甚至是既出车又出力(义务驾驶),又要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不理解或不愿意签订适度救济条款的拟参加者,是自私自利的人根本不适于参加活动,还是不准其参加为好。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20 2:05:28编辑过]

--  作者:逆流
--  发布时间:4/20/2005 12:13: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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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现在还没有车,今后可能用得着
--  作者:金牙素
--  发布时间:4/21/2005 3:06: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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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今年春节海南环岛自驾游的风险责任约定书贴出,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我们一行二十四人,包括多名律师、法官、工程师、医生及家属均自愿签订了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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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海南自驾环岛游队员意外风险责任


约 定 书




参加本次自驾游活动的队员,均已事前知道活动计划及安排,充分了解活动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风险,在自愿选择参加本活动时,确认并遵守下列约定。


署名人明确悉知:


自驾路途遥远,户外匿藏风险;虽然主动规避,隐患仍然存在。


活动组织者、车主及驾驶员无偿提供活动组织计划、车辆及驾驶服务,纯属非职务性义务劳动。因此,途中及活动中意外出险的,组织者、车主及驾驶员对队员不承担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出险经专业鉴定被确认是行为人故意所致;意外事故造成自驾车辆或队员人身伤损的,由保险公司按车损保险或驾乘座位保险险费赔付,并以此为限,无须队友相互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若自驾车辆造成队员以外的第三者伤害的,除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外,不足部份由参加本次活动的全体队员负责均摊补偿。


出险若因队员之外的第三者责任造成的,由第三者负责对受损车辆及受害队员赔偿;但全体队员有义务协助(包括协助调查、作证、施救等)获得此种赔偿。


署名人确认本约定具有约束力,并不以任何理由抗辩本约定的效力。


署名人确认已自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凡未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者,不应参加本活动;凡署名参加者,视为已自购了保险。组织者不承担队员是否购险的辨别关注责任。本约定自签署时生效,至活动结束时(返回到南宁市民族广场散队)解除。


参加者属未成年人的,由直系亲属代签。


签署人:                 手机:               联系人及电话(必填):                  


















































二00五年二月十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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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最大愿望就是---种三年田、睡三年觉、卖三年菜;明天,就练劈柴、喂马、挤奶。
--  作者:麻辣游驴
--  发布时间:4/21/2005 5:31: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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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驾车????那里有组织?我要参加!!!!
--  作者:nn游侠
--  发布时间:4/21/2005 10:11: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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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
为了大家明明白白地参加自助结伴游户外活动,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的可能风险,楼主给我们上了一堂相关的民事法律课。辛苦了!
--  作者:列哥
--  发布时间:4/22/2005 12:45: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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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所谓合意.1,自愿;2,无显失公平;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即有效.仅涉及诉权而已,实体权利义务尽在合同中体现.楼主观点并无不当.
--  作者:火头妹
--  发布时间:4/22/2005 1:11: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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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约定书下载收藏起来,可以作为我以后的合同范本来使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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